子公司如何將廠房賣給母公司?
象征性收費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價格明顯偏低而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下列順序核定其營業額:

(一)按納稅人當月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者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二)按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者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計稅價格:
計稅價格=營業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因此,母公司將廠房提供給全資子公司生產經營使用,象征性地收取一點租金,按上述規定,提供應稅勞務價格明顯偏低而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上述順序核定其營業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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