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估收入是否暫估銷項稅?
答:會計學堂小編了解到,根據合同確認的暫估收入同時暫估了銷項稅,理論上應同時申報納稅,填在申報表未開票收入。但是由于收到發票后再未開票收入除填負數金額很多地方稅務做了限制需要專管員審批交一些資料處理麻煩,所以一般先暫估稅金,實際開票時在繳納相關增值稅及附加稅等。所得稅計算時需考慮暫估收入部分。
同時,暫估的收入是要交稅的 ,在申報12月的增值稅的時候要在未開具發票一欄填寫,在填報1月份的報表時在未開具發票一欄填寫暫估的負數。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0號)規定,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已將貨物移送對方并暫估銷售收入入賬,但既未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也未開具銷售發票的,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案例分析】
甲公司購進原材料A一批用于生產商品B(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17%),原材料已驗收入庫,但尚未收到發票。合同約定材料價格共計1 170元(含稅)。
答:借:原材料——A 1000
貸:應付賬款——暫估/無票(某供應商 ) 1000
注意: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能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因此,不存在進項稅額的暫估抵扣問題,且上述分錄中,暫估金額應當按照不含稅價格口徑暫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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