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匯算時未開票收入如何調整?
答:企業所得稅銷售貨物收入的確認,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的四項原則: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只要符合這四項原則,不管是否收到貨款或開具發票,都須確認收入。
因此,對于所得稅匯算時未開票收入的調整,可以這樣做:
1、本年度補計提以前年度的增值稅: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增值稅檢查調整

2、結轉時:
借: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3、繳納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增值稅檢查調整
貸:銀行存款
4、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是指企業對以前年度多計或少計的重大盈虧數額所進行的調整,以使其不至于影響到本年度利潤總額。以前年度多、少計費用或多、少計收益時,應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來代替原相關損益科目,對方科目不變,然后把“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結轉到“利潤分配”科目下,進行相應的盈余公積的調整。最終不能影響當期的“本年利潤”科目。
看完了會計學堂的文章,對于所得稅匯算時未開票收入的調整,相信您應該有所了解了。同時,本網站還會更新最新的會計資訊,您也可以繼續關注我們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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