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與罰款是否可以稅前扣除及如何入賬?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有這樣的規定: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稅法這么規定,就是要將企業的違法違規違章支出和正常經營費用支出區分開來。企業不遵守法律規定,導致相關支出的發生,而一旦允許這些支出的扣除的話,我們就會發現這些“不守法”反而會導致稅款流失了一部分。“執行罰”稅收滯納金不允許稅前扣除也是這個理兒,企業因為不按時納稅,導致了執行罰稅收滯納金,稅收當然不能為其買單。

因此,滯納金與罰款是不允許稅前的。其相應的賬務處理如下:
上交稅金,
借:應交稅費-應營業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繳納罰款、滯納金,
借:營業外支出-稅收罰款及滯納金
貸:銀行存款
看完了會計學堂的上述文章,關于滯納金與罰款是不可以稅前扣除的,這下您應該清楚了。同時,還有其賬務處理,是比較難一點的,希望您可以多多練習并掌握。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