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裝混合銷售兼營應該如何繳稅?
答:根據相關規定: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以及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
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
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不征收增值稅.
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
兼營業務應分別核算.增值稅中的兼營有兩種情況:一是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另一種情況是兼營非應稅勞務.

如何理解什么是混合銷售和兼營呢?
答: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的行為.
混合銷售行為的特點是銷售貨物與提供非應稅勞務是由同一納稅人實現,價款是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
兼營是指納稅人的經營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又包括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行為.
增值稅納稅人在銷售增值稅的應稅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同時,還從事營業稅的應稅勞務,并且這兩項經營活動間并無直接的聯系和從屬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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