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土地出讓金是否需要補繳印花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規定:"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因此,土地改變性質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合同,應按規定補繳印花稅.

補交土地出讓金計算方法是什么?
一、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于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于40%的標準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于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標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二、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三、通過以上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托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 四、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占土地價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不低于40%的標準計算土地出讓金.
劃撥的土地交了出讓金后能改變性質嗎?
不能,改變土地性質需整個地塊上所有的產權人共同向國土局申請并按地價和年期購買土地使用權.而劃撥土交易時所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是按規定為每交易一次都需要征收的國土使用費用.
劃撥地:指該宗土地建造房屋時,土地使用權是由國家行政劃撥的,劃撥地在發生交易時每交易一次都需要向國土部門支付土地收益金,也叫土地出讓金.與之對應的是出讓地,出讓地指該宗土地建造房屋時已經向國土局交納土地出讓金,出讓地一般有出讓終止年限,一般為50-70年,年限到期前發生交易,不交納土地收益金,年限到期可以續交土地出讓金.除此之外沒有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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