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購入固定資產建賬如何賬務處理?
如果屬于建設項目使用的,應該列此項目的工程管理費中,最終隨項目一起轉固定資產,如果不是屬于項目使用的電腦,應單獨轉固定資產。
企業(yè)購入固定資產賬務處理
增加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企業(yè)增加固定資產時,支付增值稅進項稅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可采用與增加存貨相一致的會計處理方法。
比如外購時,借記“應交稅費——應繳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照專用發(fā)票上記載的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金額,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按照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jù)”、“銀行存款”、“長期應付款”等科目。
對于隨固定資產購置發(fā)生的運費,在取得貨物運費發(fā)票按稅法規(guī)定準予抵扣的部分直接計入增值稅“應交稅費———應繳增值稅(進項稅額)”,其余部分轉入固定資產的價值,會計處理方法與物資采購的會計處理方法一致。如果購入的固定資產發(fā)生退貨,則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對于企業(yè)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資產用于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固定資產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或分配給股東、或無償贈送他人等都應視同銷售貨物,計算應繳增值稅。借記“在建工程”、“長期股權投資”、“利潤分配———應付普通股股利”、“營業(yè)外支出”、“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按貨物的公允價格,貸記“主營業(yè)務收入”等科目;按銷售價格和規(guī)定的增值稅稅率計算的銷項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繳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同時結轉相應的成本。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guī)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均視同銷售貨物,要征收增值稅:1.委托代銷;2.受托代銷;3.由總機構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其設在不同縣(市)的相關機構之間移送貨物;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對外投資、股利發(fā)放、無償贈送。
企業(yè)銷售本企業(yè)已使用過的可抵扣增值稅的固定資產,如該項固定資產原取得時,其增值稅進項稅額已計入“應交稅費———應繳增值稅(進項稅額)”,銷售時計算確定的增值稅銷項稅額,應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繳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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