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怎么扣除房產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七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三)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上述計算扣除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沒有發生財務費用,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問:房地產開發公司沒有自己的工地管理人員,支付給項目管理公司的項目管理費能否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扣除?另外支付的工程監理費能否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扣除?
答:《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開發間接費用是指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根據上述規定,開發間接費用,包括企業內部獨立核算單位為開發產品而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但不包括支付給項目管理公司的項目管理費和工程監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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