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銷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

2019-04-06 11:35 來源:網友分享
8865
貸款損失準備金指的是銀行中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銀行中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是銀行為了預防貸款損失而計提的,很多人認為這項準備金是可以在稅前扣除的。那么核銷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是如何進行的呢?

核銷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

答:企業可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主要分為兩種,第一種是實際資產損失,比如企業債務人發生破產清算,資不抵債造成的債權損失;另一種是法定資產損失,比如金融企業按照相關規定計算的可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兩種方式計算出的資產損失均可以稅前扣除,并行不悖

在金融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過程中,貸款損失準備金的稅前扣除問題一直是困擾金融企業財務人員及稅務人員的一大難題,也給金融企業帶來了一定的涉稅風險。目前來看,大家爭論的焦點主要在于計算金融企業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時,如何理解“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下面我們將分兩個部分對這個問題進行探討,第一個部分主要了解目前兩種觀點下的稅務處理,第二個部分主要介紹實務中企業和稅務主管部門通常的做法。

現行政策下對貸款損失準備計提的兩種不同理解

(一)相關稅收條文

2015年1月1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號),用來替代已經失效的財稅(2012)5號文,從內容上來講,財稅(2015)9號文是對財稅(2012)5號文的全面延續,兩者對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的規定也完全一致,具體如下:

1、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2、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兩種理解

從字面上來看,財稅(2015)9號文對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的稅前扣除問題做了詳細的表述,但是在實務工作中,卻對此產生了兩種不盡相同的理解及稅務處理方式。

1、理解一:根據上述規定,在計算金融企業當年準予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時,對于當年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在沒有超過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余額時,就不用做任何納稅調整,這是很多企業和個人的理解。

2、理解二:金融企業當年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公式如下: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本年核銷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這是目前金融企業在實務中計提當年可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過程中最普遍做法,也是目前稅會差異調整過程中的一個爭議點,第一種觀點持有者認為如果采取第二種計算方法,存在同一筆損失稅前重復扣稅的問題。兩種處理方式的差異,我們通過以下案例來了解。

核銷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 

案例解讀

XXXX農商銀行于2015年成立,年末該銀行各項貸款余額(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300,000萬元。2016年末該銀行各項貸款余額(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500,000萬元,當年發生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150萬元,會計上已作資產損失處理并在主管稅務機關進行了專項申報。2017年末該銀行各項貸款余額(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800,000萬元,本年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200萬元,,會計上同樣已作資產損失處理并在主管稅務機關進行了專項申報,收回上年做損失處理的貸款60萬元。

1、按照第一種觀點計算該銀行每年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如下:

(1)2015年末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2015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余額300,000*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0=3000萬。

由于上年末不存在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也不存在實際發生的貸款損失,因此稅法上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為3000萬。

(2)2016年末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2016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余額500,000*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3000=2000萬元。

對于2016年當年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150萬元,應當首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3000萬元,由于150<3000,不存在不足沖減的部分,因此當年稅法上應該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為2000萬元。

假設極端情況下,當年發生的貸款損失為3500萬元,3500>3000,那么本年末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依然為2000萬元,對于實際發生的貸款損失不足沖減的部分500萬(3500-3000),在計算當年的應納所得稅額時單獨調增。

(3)2017年末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2017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余額800,000*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5000=3000萬元。

對于2016年當年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200萬元,應當首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5000萬元,累計實際發生的貸款損失為350萬元(150+200),小于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5000萬元,不存在不足沖減的部分。

對于當年收回的上一年度核銷的貸款損失,無論是之前的財稅(2012)5號文,還是財稅(2015)9號文都沒有具體明確是否應該交稅,但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后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因此按照該條文,對于收回的上年已經做損失處理的貸款60萬元單獨做納稅調增。

2、按照第二種觀點計算該銀行每年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如下:

(1)2015年末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2015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余額300,000*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0=3000萬。

在當年沒有發生實際貸款損失。沒有收回以前年度核銷的貸款的情況下,2015年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金額與第一種觀點計算的結果一致。

(2)2016年末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2016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余額500,000*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3000-當年實際發生的貸款損失150)=2150。

兩種觀點下計算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的差異在這里體現了出來,第一種觀點計算結果是2000萬元,第二種觀點的計算結果是2150萬元,差異150萬元是因為當年實際發生的貸款損失抵扣了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余額。

同樣假設極端情況下企業當年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3500萬元,由于3500萬元大于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3000萬元,因此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2016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余額500,000*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3000-當年實際發生的貸款損失3000)=5000萬,不足抵減的500萬同樣單獨做納稅調增處理。在這種情況下,兩種理解方式計算的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額出現了較大差異。

(3)2017年末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2017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余額800,000*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5000-當年實際發生的貸款損失200)=3200。

兩種觀點計算的當年可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同樣出現了差異,第一種觀點計算的結果為3000萬元,第二種觀點計算的結果為3200萬元,差異在于對當年實際發生的貸款損失200萬元的不同處理所致。對于收回的上年度已做核銷處理的60萬元,我們在計算所得稅時單獨做調增處理。

3、按照第二種觀點計算該銀行每年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如下:

(1)2015年末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2015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余額300,000*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0=3000萬。

在當年沒有發生實際貸款損失。沒有收回以前年度核銷的貸款的情況下,2015年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金額與第一種觀點計算的結果一致。

(2)2016年末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2016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余額500,000*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3000-當年實際發生的貸款損失150)=2150。

兩種觀點下計算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的差異在這里體現了出來,第一種觀點計算結果是2000萬元,第二種觀點的計算結果是2150萬元,差異150萬元是因為當年實際發生的貸款損失抵扣了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余額。

同樣假設極端情況下企業當年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3500萬元,由于3500萬元大于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3000萬元,因此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2016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余額500,000*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3000-當年實際發生的貸款損失3000)=5000萬,不足抵減的500萬同樣單獨做納稅調增處理。在這種情況下,兩種理解方式計算的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額出現了較大差異。

(3)2017年末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2017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余額800,000*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5000-當年實際發生的貸款損失200)=3200。

兩種觀點計算的當年可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同樣出現了差異,第一種觀點計算的結果為3000萬元,第二種觀點計算的結果為3200萬元,差異在于對當年實際發生的貸款損失200萬元的不同處理所致。對于收回的上年度已做核銷處理的60萬元,我們在計算所得稅時單獨做調增處理。

以上詳細介紹了核銷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如何進行,也介紹了案例分析。作為一名銀行的稅務會計,一定要明白銀行中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是可以在稅前進行扣除的。如果你閱讀了本文內容不是很明白,那么咨詢一下會計學堂在線老師吧。

還沒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線咨詢老師 免費咨詢老師
相關文章
  • 個稅匯算補稅不及時有什么影響
    個稅匯算補稅不及時有什么影響?通常來說,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納稅需要在次年規定的時間內容完成匯算清繳操作,然后根據匯算清繳的結果進行退稅或者補稅,如果納稅人在匯算規定時間內容沒有及時的完成補稅的操作,這個對于個人來說都是有著一定的影響,小編老師將會從法律責任、稅務處理以及個人影響等方面介紹,希望對你們理解這方面知識有些啟發的。
    2026-05-13 16
  • 軟件著作權攤銷年限有何新規
    軟件著作權攤銷年限有何新規?從相關法律條例來解讀,作為企業的無形資產攤銷年限一般不能低于10年的,但是在實際的攤銷處理中,企業可以根據無形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來確定攤銷的年限,通常可以在2-10年之間進行攤銷的。軟件著作權也是可以參考此條例的。與之相關的財務知識歡迎你們來閱讀下述文章,讀完之后對你們理解肯定都是有所啟發的。
    2026-05-14 18
  • 股東實物出資入賬價值如何確認
    股東實物出資入賬價值如何確認?對于公司股東實物出資的入賬價值核定,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應當是需要做評估作價處理的,評估的方式應當是通過專業評估機構繼續評估價值,不可以高估,也不可以低估的,需要按照實際的價值估價入賬的,這方面的財務知識小編老師將會在下述文字中進行詳細介紹,有興趣的學員們不妨來閱讀下述內容,讀完之后應該都有一定認知的。
    2026-05-14 17
  • 存貨正常損耗與非正常損耗怎界定
    存貨正常損耗與非正常損耗怎界定?針對公司存貨盤點的過程中,關于存貨損耗類型的判斷,很多學員們分不清楚什么是合理損耗原因導致的,什么又是非合理損耗原因導致的。不過沒有關系,在下述內容中小編老師將會對此兩種損耗的原因和性質進行簡要的介紹,如果你們正好也是對此內容有興趣的話,小編老師非常建議你們可以來閱讀下述文字,讀完之后肯定有收獲的。
    2026-05-15 14
  • 包裝物押金逾期何時確認收入
    包裝物押金逾期何時確認收入?根據相關規定,對于包裝物押金逾期確認收入應當是需要區分不同的物資,比如說啤酒、黃酒等酒類的包裝物押金,還有除此之外的包裝物押金,這些押金是否退回對于確認收入納稅的處理都是不同的。小編老師也將會對此內容在下述文章中進行一一介紹的,有興趣學習的學員都是可以來閱讀學習,希望對你們學習有所幫助。
    2026-05-18 11
  • 往期多計提稅費該怎樣沖減調整
    往期多計提稅費該怎樣沖減調整?根據小編老師的經驗,在稅務處理上難免會遇到一些往期多計提的稅費問題,在稅務處理上學員們可以根據是否已經繳納稅款的情況區分來處理;如果已經繳納稅款的,可以申請退稅處理;如果還沒有繳納稅款的,可以提前更正處理等;與之相關的財務知識小編老師將會在下述文字中進行一一介紹,大家要是有興趣可以來閱讀學習。
    2026-05-19 8
相關問題
圈子
熱門帖子
  • 會計交流群
  • 會計考證交流群
  • 會計問題解答群
會計學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