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滯報金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規定:“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企業所得稅稅款;
稅收滯納金;
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贊助支出;
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
滯報金是海關為加強對進口貨物的通關管理,加快口岸貨物運輸,督促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代理人及時報關,對超過法定報關期限的,由海關收取的一種滯后報關款項。因此,海關收取的滯報金應屬行政處罰行為,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海關進口增值稅緩息費用能否稅前扣除?
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14號第二條規定:加工貿易保稅料件或制成品內銷的,海關除依法征收稅款外,還應加征緩稅利息。
進口貨物收件人或其代理人超過法定期限向海關報關,需繳納滯報金。目前,總局沒有明確罰款具體范圍。從性質上判斷,滯報金類同于稅收滯納金。而緩稅利息是企業正常經營行為造成的,應不屬于罰款。
因此,上述海關進口增值稅緩息費用應可以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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