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發票要求開票方變更金額怎么處罰
問題:某人到物流公司托運物品,價格是50元,但是這個人要求我給他開200元的發票,這樣可不可以對他進行處罰?
答:吉地稅發[2009]23號文件第七條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除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外,可按下列標準處罰:取得發票時,要求開票方或自行變更品名、金額,二十五份以下的,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二十五份以上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提示:他向您提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如果真是這樣開了發票,雙方都進行處罰。
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支出允許稅前扣除的情況

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28號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以下簡稱《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1. 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2. 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3. 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4. 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5. 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6. 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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