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給職工“抵用券”的稅務處理
問:咨詢公司A, 為發展市場而發了一批現金抵扣券, 每張1000元。即客戶在A公司做一個1萬元的咨詢報告, 9000元即可成交。 合同也簽9000元,實際支付9000元。如果這個報告正好是1000元, 那么簽的就是零元的合同, 這樣有什么稅務問題?
答:《稅收征收管理辦法》規定:
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六條
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如果將價款與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價款為營業額;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營業額中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9條第五款規定,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于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內部制作的現金抵扣券,實質是為客戶提供的一張商業折扣證明,持有此券的客戶在接受咨詢勞務時,勞務定價直接減少1000元,合同也直接按商業折扣后定價簽訂。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均按折扣后金額確認即可。
實務中,這種現金抵扣券通常有嚴格的使用限制,如客戶實際消費需超過2000元以上才能使用等約定。如果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納稅額。
送給職工“抵用券”的稅務處理如上。本文主要講的是送給職工“抵用券”的稅務處理,遇到這個問題的同學可以看看老師上述整理的資料。過程中如果有什么其他的問題或者想法,歡迎大家來會計學堂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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