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下面的收款單位能開人名嗎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 )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因此,開具發票時收款單位名稱和發票專用章上的單位名稱應該當保持一致。

發票保管的要求:
1.空白發票的保管
a.稅務機關要視具體條件全面實行發票集中保管制度。稅務機關要設立專門的庫房和櫥柜,分類、分戶、分柜存放企業的發票,嚴格控制發售數量,并設立發票管理總賬和明細分類賬,對所有集中保管的發票都要登記入賬。
b.企業領回的發票,也要設立專柜保管。對稅務機關沒有條件實行發票集中保管的,用票單位還應視具體情況,設立專庫(柜),確保發票安全。
c.稅務機關以及用票單位和個人都要指定專人保管空白發票。
d.印刷和使用發票的單位以及稅務機關的專用倉庫,其設計、施工和日常安全管理應參照《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執行。
2、作廢發票的保管
作廢發票多種多樣,對不同的作廢發票,應當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
(1) 開具發票過程中出現的作廢發票的管理。對由于開票人員工作失誤或其他原因開錯的發票,應當在發票上加蓋“作廢”戳記,重新開具發票,不得在開錯的發票上涂改。開錯的“作廢”發票必須全部聯次妥善保管,粘貼在原發票存根上,不得私自銷毀,以備查核。
(2) 政策調整或變化造成作廢發票的管理。稅務機關實行發票統一換版或政策變化以后,一般規定一個過渡期,在過渡期內,新舊發票可以同時使用,到期后,舊版發票應當在稅務機關收繳完畢以后,指定專人集中保管,并登記清冊,經辦人員和負責人簽字后,統一銷毀。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毀須報經省國稅局批準。
3、發票存根的保管
用票單位和個人已使用過的發票的存根,也應妥善保管。在保管期限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私自銷毀。
4、丟失發票的處理
業戶發票丟失應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聲明播出或刊登后,業戶要將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查,稅務機關應將此類聲名分類登記在案,供鑒定真偽發票時參考。丟失數量較多的或可能造成后果較重的,還要抄送到有關部門備查。一般納稅人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按照有關規定,在案發當日向當地公安機關和主管國稅機關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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