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其他企業提供擔保而支出的損失是否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
【問題1】
我公司為其他企業提供擔保,由于被擔保企業經營不善,被其他債權單位起訴,現公司為被擔保公司償還了擔保的債務,并支付了款項,請問我公司的該項損失是否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請指明文件依據!
【解答】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補貼收入征稅等問題的通知》財稅[1995]81號的規定:納稅人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與本身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還不清貸款而由該擔保納稅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在擔保企業稅前扣除。所以,貴公司這筆損失是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
【問題2】
企業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損失,可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解答】
根據《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對外提供與本企業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經清查和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比照應收賬款損失進行處理。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的與本企業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還不清貸款而由該擔保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申報扣除。與本企業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主要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擔保。

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號)規定,關于企業由于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具體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注冊資本占借款總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
企業一個年度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總額,為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額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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