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損失的貨物增值稅進項稅額要轉出嗎
不一定非要做進項稅額轉出.
在會計上,"非正常損失"與"正常損失"通常沒有嚴格的區(qū)分,在新會計準則中指出:存貨、固定資產等屬于生產經營期間由于自然災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毀損、應先扣除處置收入(如殘料價值)、可收回的保險賠償和過失人賠償后凈損失借記"營業(yè)外支出--非常損失"科目.增值稅規(guī)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fā)生非正常損失相應的進項稅不允許抵扣.但增值稅上的"非正常損失"與會計上的"非正常損失"口徑上并非一致的,也就是說,會計所確認的"營業(yè)外支出--非常損失"并非一定就需要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一、增值稅非正常損失的界定.正常損失一般是指因客觀因素造成的損失.如,化學物品因氣溫升高引起的蒸發(fā)、自然災害引起的損失等.非正常損失在增值稅上是列舉的,依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年第36號)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guī)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因此,如果屬于正常損耗,需要計入原材料的成本,進項不需要轉出.例如,原材料運輸途中合理的損耗計入原材料的成本核算,也因此增加了原材料的單價;如果增值稅列舉的非正常損失情形,則需將該項購進原材料或商品的進項稅額做轉出處理.
二、非正常損失轉出的范圍.非正常損失進項稅轉出也就是對之前已經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增值稅部分予以轉出,即不予抵扣.但并非非正常損失所有原已抵扣的部分全部予以轉出.根據(jù)財稅〔2016〕年第36號的規(guī)定,非正常損失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區(qū)分四種情形:一是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二是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不屬于上述"貨物"的范圍,因此不需要特意指出不包括不動產和無形資產,而是其本身內涵即沒有這兩者的存在.所以,在產品、產成品發(fā)生非正常損失,不論是固定資產,還是不動產以及無形資產,其相關的進項稅不需要轉出.三是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四是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非正常損失進項稅轉出也就是對之前已經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增值稅部分予以轉出,即不予抵扣.但并非非正常損失所有原已抵扣的部分全部予以轉出.比如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其進項稅的轉出僅限于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納稅人自建的不動產發(fā)生的非正常損失,其進項稅轉出的僅限于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進項稅轉出的計算.非正常損失的進項稅額轉出計算區(qū)分以下四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購進貨物發(fā)生非正常損失的進項稅額轉出金額計算.購進貨物發(fā)生非正常損失,能夠清晰的區(qū)分購進時已抵扣進項稅的,可以根據(jù)購買時所支付或負擔的增值稅直接予以進項稅轉出.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轉出=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的損失金額×稅率.另外,還應當注意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的進項稅轉出.
第二種情形: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進項稅額轉出金額計算.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相應的進項稅額一般很難區(qū)分,因此一般按照一定比例計算應轉出的進項稅額.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的進項稅額轉出=產成品的損失金額×(年度耗用貨物金額÷年度生產成本總額)×稅率.
舉例:某企業(yè)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7年末對存貨進行了全面清查,有庫存產成品霉爛變質15萬元.該企業(yè)2017年生產成本總額800萬元,其中耗用原材料500萬元,稅率17%.計算該企業(yè)霉爛變質的存貨轉入當期損益的進項稅額轉出.非正常損失的產成品進項稅額轉出=15×500÷800×17%=15938元.

發(fā)生非正常損失,是否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十條規(guī)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三、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一《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非正常損失的貨物增值稅進項稅額要轉出嗎,首先問題本身就有復雜性,不是一個是或是否就可以回答的,上頭分析的多種情況可以幫助我們對該問題深入了解,看起來文字很多,其實在我們腦海里也就是打幾個轉,重在理解其中的規(guī)則,本文如上,看對你有幫助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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