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建期間收入為零能否扣除業務招待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五條的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因此,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將不受銷售收入額高低的影響,即使在籌建期未能取得銷售收入,仍可按照業務招待費實際發生額的60%直接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籌建期發生的廣告費如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業務,計入到開辦費科目.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支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規定,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貴公司應當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然后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或者分攤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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