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輸發票抵扣聯能否加蓋發票專用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新版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67號)規定,為了加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行業的稅收管理,適應使用稅控器具開具發票的需要,總局決定從2006年8月1日起,統一使用新版《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該文件第五條開具《貨運發票》的要求規定:開具《貨運發票》時應在發票聯左下角加蓋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或代開發票專用章,抵扣聯一律不加蓋印章.

發票,抵扣聯可以加蓋發票專用章嗎
抵扣聯需要加蓋發票專用章,但機動車發票的抵扣聯不需要蓋章.政策依據如下:
政策參考
(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2)《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但機動車發票的抵扣聯不能加蓋發票專用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79號)規定,在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時應在發票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抵扣聯和報稅聯不得加蓋印章,對于是否在注冊登記聯加蓋開票單位印章的問題未做明確規定.經與公安部協商,決定從2006年10月1日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注冊登記聯一律加蓋開票單位印章.
具體如何加蓋發票專用章,建議咨詢當地稅局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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