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不得稅前扣除的項目有:
1. 個人基本生活費:它是為了照顧基本民生需要,改善和保障城鄉居民生活水平的一項稅收措施,每月可以扣除2,400元,就是每年可以免稅28,800元。
2. 專項附加扣除:它是在減稅減費的基礎上,進一步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有效刺激經濟發展的一項稅收政策,它以具體的扣除項目把納稅人的稅收負擔降至最低。
3. 社會保險費:包括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它是由納稅人和雇主按照一定比例分別支付的系統性社會保險金,支付社會保險費可以扣除社會保險費金額,每月最高可扣除3000元,每年最高可扣除36000元。
4. 受教育經費:包括學費、書本費、住宿費等,為減輕家庭的經濟負擔、鼓勵升學的社會政策,每人每年可以扣除6000元。
5. 醫療費:包括醫療費、藥費和康復治療費,有關費用可以從每年的累計費用中扣除,每年最高可扣除36000元,具體扣除金額以實際報銷金額為準。
6. 住房貸款利息:住房貸款的利息可以在納稅人的稅收申報時扣除,但每年最高扣除限額不得超過20000元。
7. 租金:租金也可以扣除,但每年最高可扣除12000元。
拓展知識: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可以通過交互報稅或者自行申報納稅,納稅必須按照法定的稅率和附加稅支付。在納稅前,納稅人可以根據法定的減免項目,對自己的稅收負擔進行減輕和免稅,以節省自己的稅金支出。減免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稅前扣除,就是在納稅前,可以對應稅前扣除的項目進行減免;另一種是稅后減免,就是最終征收稅金后,才可以進行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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