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補繳以前年度企業所得稅會計分錄是指違反當年稅法稅率及稅收征管規定,未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或者按當年稅法稅率及稅收征管規定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未繳納正確數額,以及企業所得稅自行申報數額與實際數額不符造成的滯納金,稅收部門要求以補繳的形式補繳稅款。
補繳以前年度企業所得稅會計分錄的基本編制方法是:
1、借:收入類科目(如“其他應收款”等);
2、貸:應交稅費類科目(如“應交企業所得稅-本期預繳”等)。
3、企業繳納滯納金的情況,除上述會計分錄外,還需編寫一張滯納金補繳憑證,借方科目為“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貸方科目為“應交企業所得稅-本期滯納金”。
拓展知識:
補繳所欠稅款是指企業沒有按照規定繳納稅款或者繳納的稅款數額不正確時,稅務機關給予企業補繳稅款的行為,補繳的稅款,一般會根據企業當期申報稅款的數額來核定,所以有時也稱為補申稅,同時,企業還會支付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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