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公司虧損分配的所得稅會計分錄,可以寫為:
1. 應交稅款:公司貸記 應交稅款(應扣附加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稅、增值稅、企業(yè)所得稅、營業(yè)稅)X元;
2. 分公司虧損:公司貸記 分公司虧損 X元;
3. 所得稅費用:公司借記 所得稅費用 X元;
4. 補充說明:公司與分公司之間的虧損分配,應照顧分公司的征稅情況,不得指定分配至稅前損益。
因為不同的分支機構有不同的稅法規(guī)定,在參與分支機構虧損分攤時,公司應按照規(guī)定的稅務征收情況,比如在分支機構稅前預繳,分配虧損時,就不可以指定分配至稅前損益。
另外,虧損分攤后,公司應根據(jù)稅務規(guī)定,準確計算所得稅,并及時繳納。同時,由于稅務規(guī)定有時會發(fā)生變化,所以在分支機構虧損分攤時,應以當前有效的稅務規(guī)定為準,準確計算相關稅費,及時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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