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控稅的理念及案例講解

2017-04-14 11:34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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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控稅是企業降低稅收成本的直接而有效的方法。企業賬務、稅務處理和發票開具與合同不匹配是導致企業稅收風險的主要原因之一。

作為企業的財務部門在進行 賬務處理時,一定要查看合同,根據合同付款、根據合同開具發票,根據合同進行賬務處理,否則企業的賬務中往往存在涉稅風險。本文根據現代企業合同控稅的實 踐,提出企業在合同控稅的情況下,應該遵循以下三個新理念:一是合同與賬務處理相匹配;二是合同與發票開具相匹配;三是合同與稅務處理相匹配。具體論述如 下:

一、合同與賬務處理相匹配

合同與賬務處 理相匹配的內涵是指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必須關注合同中的有些條款,例如貨款結算時間和結算方式,貨物移交時間對會計核算的影響。也就是說,合同決定賬 務處理,企業在對業務進行成本和收入核算的重要依據是經濟交易合同。如果企業的賬務處理與合同的約定不匹配,則賬務處理要么出現錯賬,要么出現假賬。企業 做錯賬和做假賬都會面臨被稅務稽查的風險。

[案例1:某生產企業分期收款合同與賬務處理不匹配的涉稅風險分析]

(1) 案情介紹

某 生產企業2012年10月份采取賒銷方式銷售貨物一批,合同總金額234萬元,其中價款200萬元,增值稅額34萬元,合同約定2013年6月20日收 款。發出商品時的賬務處理為:借:發出商品,貸:庫存商品,但由于購貨方到期未付款,企業在2013年6月20日就未作銷售處理。2013年8月20日, 購貨方付款后企業作銷售處理,賬務處理為:借:銀行存款 234萬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萬,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34萬,并于2013年9月份申報繳納了相關稅款。稅票所屬期填寫為2013年8月。某稅務稽查局2013 年10月對該企業檢查時發現了企業未按稅法規定申報納稅的問題,給予該生產企業延期申報繳納增值稅的罰和滯納金的處罰。

(2)涉稅風險分析

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為 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則為貨物發出的當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 民共和國國務院令512號)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企業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時間為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基于 以上兩個法律規定,該生產企業沒有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收款時間履行納稅義務時間,其賬務處理沒有與合同相匹皮。因此,稅務稽查局對該生產企業作出:延期申報 繳納增值稅的罰和滯納金的處罰的決定是正確的。

(3)規避稅收風險的方法

合同決定賬務處理,合同與賬務處理必須相匹配。 如果合同與賬務處理不匹配,要么是做假賬,要么是做錯賬;如果賬務要能經得起稅務部門的檢查,必須做到合同與賬務相匹配。有鑒于此,生產企業2012年 10月份采取賒銷方式銷售貨物一批,合同總金額234萬元,合同約定2013年6月20日收款,但由于購貨方到期未付款,根據合同與賬務相匹配的原理,當 時應進行無票收入處理,其正確的賬務處理應為:

借:應收賬款 234萬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萬(無票收入 )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34萬

并 于2013年7月份申報繳納了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及城市維護建設費和教育費附加等相關稅款,2013年8月20日,購貨方付款并開具發票,企業進行如下賬 務處理:借:銀行存款 234,貸:應收賬款 234,同時,借:應收賬款 34(紅字),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34萬(紅字),借:應收賬款 34(藍字),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藍字)34 (藍字)。由于稅票所屬期填寫為2013年8月,存在銷項稅額,而該張增值稅票上的銷項已經在2013年7月份申報了,為了規避重復繳納增值稅,只在增值 稅申報系統中一般納稅人一欄中的減項欄中做減項處理即可。

當然,如果不按照以上辦法進行處理規避稅務風險,則必須修改合同,使修改后的合 同與原來企業的賬務處理相匹配。修改辦法是,把原來銷售合同中的購貨方的付款時間修改為:2013年8月20日,這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512號)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時間是2013年8月份,在2013年9月進行申報,就可以規避稅務稽查的風險。

二、合同與稅務處理相匹配

基于合同決定業務流程,業務流程決定稅收的邏輯,合同與稅務處理相匹配的內涵是指企業交多少稅是由合同決定的,如果企業的稅務處理與合同的約定不匹配,則企業要么多繳稅,要么少繳稅。因此,企業要控制稅收成本,必須通過合同的巧簽才能達到節稅的目的。

[案例分析2:某園林綠化企業不同簽訂合同技巧的涉稅成本分析]

(1) 案情介紹

某企業承接了一項綠化養護工程,為一小區栽種水杉樹苗,并在工程完工后1年內提供樹苗日常養護。綠化工程價款750萬元,養護勞務收入100萬元,其中養護勞務收入中提供的病蟲害防治、植保勞務收入50萬元。請問應該如何簽訂合同使該企業的稅負最低?

(2)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國稅函[1995]156號)規定,對綠化工程按照“建筑業-其他工程作業”項目征收營業稅,稅率為3%,提供苗木養護勞務屬于服務業范疇,應按照“服務業-其他服務業”項目征收營業稅,稅率為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林木銷售和管護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12號)規定,納稅人銷售林木以及銷售林木的同時提供林木管護勞務的行為,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應征收增值稅。納稅人單獨提供林木管護勞務行為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取得的收入中,屬于提供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3)簽定合同技巧的涉稅分析

①第一種簽訂合同的技巧:在合同中約定綠化工程價款750萬元,養護勞務收入100萬元。

②第二種簽訂合同的技巧:在合同中約定綠化工程價款750萬元,養護勞務收入50萬元,提供病蟲害防治、植保勞務收入50萬元。

基于以上法律規定,第一種合同簽訂技巧:則應納營業稅=750×3%+100×5%=27.5(萬元)。第二種合同簽訂技巧:則應納營業稅=750×3%+(100-50)×5%=25(萬元)。第二種合同簽訂技巧比第一種合同簽訂技巧節約營業稅2.5萬元。

三是合同與發票開具相匹配

“合同與發票開具相匹配”有兩層含義:一是發票記載標的物的金額、數量、單價、品種必須與合同中約定的金額、數量、單價、品種相一致;二是發票上的開票人和收票人必須與合同上的收款人和付款人或銷售方和采購方或者勞務提供方和勞務接受方相一致。如果不符合以上兩層含義的發票,一定是虛開發票或有問題的發票,必將產生不能抵稅的風險,甚至觸犯刑法落入虛開普通發票或虛開增值稅發票的罪名。發票的主要功能是受票方抵扣企業所得稅的合法證明,如果受票方是一般納稅人,其獲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還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因此,合同決定發票的開具,否則,要么是虛開發票,要么是假票,開具的發票與合同不匹配,則將涉嫌虛開發票,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成本,必將增加企業的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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