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是否計入固定資產原值?
答:車輛購置稅是可以計入固定資產原值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八條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由于車輛購置稅和牌照費是汽車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符合上述規定,因此,可以計入固定資產原值計提折舊。

【案例分析】
例如,某單位2012年12月5日購買一輛汽車(用于管理部門),價款為117000元,車輛購置稅為10000元,車輛牌照費為500元,假如不考慮車輛保險費和車輛報廢殘值,該單位按5年計提折舊。
1.按會計準則規定的會計處理如下:
(1)購入時:
借:固定資產 127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車輛購置稅10000
銀行存款 117500。
(2)上交稅款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車輛購置稅 1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
2.按小會計準則規定的會計處理如下:
貸:銀行存款 127500。
3.計提2013年折舊時:
借:管理費用 25500
貸:累計折舊 2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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