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轉出和滯納金不繳對企業會有什么影響
答: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列舉了加收滯納金的情形。
該條款規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該條款同時明確指出,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這表明,只要是由納稅人自身原因造成不繳或少繳稅款,就應追征稅款且加收滯納金。
對失控發票滯納金處理立法予以明確

法律是實踐的準繩,有關失控發票稅務處理具體規定的缺失,會使稅務人員在具體工作中無所適從,尺度不一。針對失控發票進項轉出補稅滯納金規定的漏洞,建議通過以下兩種方法彌補。
其一,完善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其中增加納稅人因不可抗力或第三方過錯等原因而不繳或少繳稅款的情形,同時明確此類情形下只需要補繳稅款,不應加收滯納金。這樣,實踐中,對于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納稅人原因引發的不繳或少繳稅是否應加收滯納金,便不會再有爭議,有關失控發票滯納金處理的法律依據也更為完善。由于稅收征管法的效力位階較高,在法律層面上對該問題進行明確,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有關糾紛。
其二,由國家稅務總局出臺文件,對其他發票失控情形下的滯納金問題進行明確。由于稅收征管法屬于法律,修訂程序較為繁瑣,修法成本比較高,因而難以在短期內回應實踐的有關需求。由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相應的文件,能迅速彌補有關失控發票稅務處理的法律漏洞,為各地稅務機關提供切實可行的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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