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銷時分公司欠總公司款項需要交納稅款嗎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文件)第四條規定,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
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第五條規定,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結清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等稅款,清償企業的債務,按規定計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資產。

會計分錄如何做?
借:應付賬款
貸:清算損益。
之后將清算凈損益結轉
借:清算損益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之后再根據公司的未分配利潤余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無法支付的應付款一般情況轉入“營業外收入”(不注銷時)。
如果對“注銷時分公司欠總公司款項需要交納稅款嗎”還不太清楚的會計人員可以參考閱讀上文內容,希望對你有用!如果在閱讀時遇到其他問題,也可以向我們的老會計答疑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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