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稅的分錄怎么寫?

2018-01-15 11:35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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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稅的會計分錄應該怎么寫呢,“借”與“貸”分別是什么?如果你不知道的話,本篇文章的精彩解答可不要錯過了哦!

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稅的分錄怎么寫?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規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

對通過“招、拍、掛”程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按照土地成交總價款計征契稅,其中的土地前期開發成本不得扣除。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稅的分錄怎么寫?

如果是開發商,直接計入“開發成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科目;如果是自建自用,直接計入“在建工程”,也或者計入“無形資產”,不清楚你單位的性質以及你單位取得土地的用途。

因此,其會計分錄可以這樣寫:

借: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貸:銀行存款

看完了本篇文章,您是否知道了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稅的分錄應該如何寫了呢?如果你想知道更多會計方面的知識,歡迎您繼續關注會計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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