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發工資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
關于補發工資個人所得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在這方面沒有明確規定,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應于取得所得時繳納個人所得稅。

從會計處理上來講,如果會計處理上當月的工資在月計提,按月進成本,雖然沒有發放,但按稅務機關的要求按進行了個人所得稅的全員申報,這種情況下,視同企業向員工欠款,會計上列作“其他應付款”核算,等有錢時再一起發放,這是可以分每月應發數來計算個人所得稅的。
因此,對單位補發工資,應合并補繳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一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看完了會計學堂的上述文章,對于補發工資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這下您應該可以非常客觀的看待這一問題了。更多會計知識,盡在本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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