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員工繳納商業保險的個稅如何處理?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企業為其在中國境內的外籍雇員支付或負擔的境外保險費,應并入該雇員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繳費的部分也不得從工資、薪金收入中扣除。
企業為員工承擔的商業保險,不允許稅前扣除。個人承擔的商業保險費,不允許計入稅前工資薪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雇員的境外保險費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01號)第二條關于個人所得稅的稅務處理規定:
(一)企業為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雇員個人支付或負擔的各類境外保險費,凡以支付其雇員工資、薪金的名義已在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均應計入該雇員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的有關法規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企業未在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而支付或負擔的其中國境內工作雇員的境外保險費,原則上也應計入該雇員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的有關法規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對其中確屬于按照有關國家法律法規應由雇主負擔的社會保障性質的費用,報經當地稅務主管機關核準后,可不計入雇員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三)在中國境內工作的雇員個人支付的各類境外保險費,均不得從該雇員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依據上述規定,貴公司為外籍員工支付的商業保險的50%,應在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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