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變相分配利潤也要扣所得稅

2017-04-29 11:36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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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業規定的所得,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案情回顧

廈門市同安區國稅局通過系統監控到廈門某公司向廈門市商務局申請變更為廈門某股份有限公司,并將資本公積轉增資本,共增資39,143,483.26元。

該局稅務人員通過走訪同安區商務局、同安區工商局、同安發展和改革局等部門進一步獲取該企業向廈門市商務局申請變更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復文件、企業的章程、驗資報告、創立大會及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等資料,對該企業變更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過程進行深入了解。

稅務人員發現該企業一共有四家股東,其中一家為香港注冊的非居民企業,在此次資本公積金轉增資本12,619,859.00元,其他三家股東分別為自然人和有限合伙企業。稅務人員認為本次資本公積轉增資本涉及到了非居民企業稅收問題,然而該企業在資本公積轉增資本中未為香港非居民企業履行扣繳企業所得稅的義務。

案情分析

案頭分析:

同安區國稅局認真核對企業報送的財務報表,發現資本公積金2015年、2016年初均為0,企業也并未發生通過增加投資出現股權(票)溢價,所以本次轉增資本的顯然不是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因此不能適用《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四條規定: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實地核查:

經過深入調查,稅務人員確認本次轉增資本的實為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形成的利潤,盡管轉增資本境外投資者并沒有取得實際股息紅利,但是稅后利潤屬于全體股東,轉增資本時,視同分配股息和分紅,同時增加股東持有投資的計稅基礎,應繳納預提所得稅。

在本次“資本公積”轉增資本中,自然人和合伙企業按規定均不繳納企業所得稅,而香港注冊的非居民企業為境外注冊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廈門某股份有限公司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耐心輔導:

經過稅務人員的耐心講解,廈門某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為該香港非居民企業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已按規定代扣代繳1,261,985.90元。

小貼士

公司以留存收益(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視同對現有股東的利潤分配,因此投資者應結合自身的組織形式(法人、自然人、合伙企業等)考慮是否負有所得稅的納稅義務。

未分配利潤用于轉增資本(股本)時,盡管境外非居民企業股東并沒有取得實際的股息、紅利收入,但是減少了投資公司的留存收益,增加了非居民企業股東對被投資企業的投入,實際上是一種利潤分配行為。應在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繳納預提所得稅,如實際支付時間先于利潤分配決定日期的,應在實際支付時繳納預提所得稅。

在不考慮中國政府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稅收協定及安排的情況下,預提所得稅為股息、紅利收入的10%.

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代繳稅款時,應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以下簡稱扣繳表)及相關資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內繳入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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