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的范圍及程序有哪些流程
答:1.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1)國務院部門的規定;(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3)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2.行政復議的排除事項:
(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
(二)行政復議程序
1.行政復議申請
(1)申請時間: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2)申請方式: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2.行政復議受理
(1)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2)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①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②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③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④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3.行政復議參加人和行政復議機關
4.行政復議決定
(1)方式: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方法。
(2)舉證責任:行政復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
(3)答復時間: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4)決定種類:
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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