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是通過總公司向銀行借的款怎么做賬?
答:子公司發生應付銀行利息款項時,以銀行利息單作為原始憑證,借記“財務費用”等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支付時,借記“其他應付款”,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發生應收母公司利息收入時,借記“其他應收款”,貸記“其他業務收入”,如果按規定應繳納營業稅的,借記“營業稅金與附加”,貸記“應交稅費—應繳營業稅”,收到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
母公司發生的應付子公司的利息,借記“財務費用”等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支付時,借記“其他應付款”,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由母公司代為向銀行借款,然后再給子公司使用
對于此類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的營業稅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7號)作出了特別規定。按照其規定,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并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

但需要強調的是:統借方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否則,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征收營業稅。
統借統還業務不用繳納營業稅必須具有三個條件:其一是資金來源于銀行等金融機構;其二是在銀行等金融機構實際執行利率水平基礎上不存在提高利率水平的問題;其三是僅對企業集團等存在特殊關系的企業適用。這三個條件是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的。
2002年2月10日國家稅務總局又印發了《關于貸款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3號)對統借統還業務的營業稅問題進行了補充。按照補充,企業集團或集團內的核心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集團)委托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貸款業務,從財務公司取得的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財務公司承擔此項統借統還委托貸款業務,從貸款企業收取貸款利息不代扣代繳營業稅。
其中所稱企業集團委托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業務,是指企業集團從金融機構取得統借統還貸款后,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并分撥借款,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向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的業務。
好了,子公司是通過總公司向銀行借的款怎么做賬?小編相信大家看完內容解答后應該差不多會清楚怎么做賬了?不過如果你們還有其他的會計疑問,可要向我們的答疑老師提出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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