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份的工資次年1月才發放,可以在匯算時扣除嗎?

2017-05-27 10:40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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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規定時期內,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

問:企業12月份計提的工資1月份發放是否可以在匯算時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第四條規定,本公告適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本公告施行前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事項,符合本公告規定的可按本公告執行。

因此,按照上述規定,企業12月份計提的工資1月份發放,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問題四 固定資產提前報廢,需要進行專項申報還是清單申報?

答:根據《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第九條 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第十條  前條以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于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因此,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屬于清單申報,其他報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于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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