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月在兩個單位分別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可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2017-06-21 13:31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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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個人所得稅是收入達到繳納標準的公民應盡的義務,公司發的獎金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外商投資企業與某員工9月份簽訂勞動合同,12月份給其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而9月份之前其投資方的日本企業同該員工已簽訂過勞動合同并派該員工在境內的這家外資企業工作,該日本企業也是在12月份給其補發年終一次性獎金,問這兩部分獎金是否可以合并到一起按照一次性獎金的計算方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同一月份,在兩個單位分別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兩個單位分別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次月個人自行選擇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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