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及其設備等自產貨物屬于混合銷售嗎?如何交稅?

2017-06-22 10:16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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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銷售是指在實際工作中,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銷售又涉及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

問:銷售及其設備等自產貨物屬于混合銷售嗎?如何交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 一、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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