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出口的稅務處理?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9]273號《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的規定: (1)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為生產《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產品而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除按照國發[1997]37號文件規定《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2)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引進屬于《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所列的先進技術,按合同規定向境外支付的軟件費,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3)對列入科技部、商務部《中國高新技術商品出口目錄》的產品,凡出口退稅率未達到征稅率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產品出口后,可按征稅率及現行出口退稅管理規定辦理退稅.

除了技術出口,稅法規定的退還或者免征增值稅、消費稅、關稅范圍還哪些?
下列企業的貨物特準退還或者免征增值稅、消費稅、關稅:
(1)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于對外承包項目的貨物;
(2)企業在國內采購,運出境外,作為在境外投資者貨物;
(3)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于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
(4)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匯的貨物;
(5)出境口岸免稅店銷售貨物;
(6)保稅區內的企業從區外國內購進貨物,用于出口或者加工之后出口的;
(7)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通過國際招標,由國內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中標者的機電產品;
(8)經過國務院批準承設立、享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中外合資商業企業收購自營出口的國產貨物;
(9)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并且持普通發票的特殊貨物,如抽紗、工藝品、漁具、山貨、紙制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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