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期發票可以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嗎?
有財稅人員咨詢,2017年末暫估了一筆70多萬元的技術咨詢費,2018年取得這該筆業務的專用發票,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這筆費用沒有稅前扣除,這筆業務該如何處理?進項稅能否抵扣?
關于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2017年因未取得發票而暫估計入費用的支出,如果在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能取得有效憑證,則該支出可以在2017年度稅前扣除;如未在2017年度稅前扣除,可在取得相應憑證后,向主管稅務機關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追補至該費用發生年度扣除.
按照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的相關規定,如果這張跨期發票屬于銷售方未按納稅義務時間開具的,將無法正常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如果銷貨方按照規定開具,但是轉交給購貨方后,認證期限超過了360天,則無法認證抵扣.

最新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抵扣期限的規定
國家稅務局2017年4月20日印發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十條明確規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執行.
跨期發票可以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嗎? 根據規定,如果跨期發票屬于銷售方未按納稅義務時間開具的,則無法正常抵扣,如果銷貨方按照規定開具,但認證期限超過了360天,也無法認證抵扣.財稅人員要注意以上情況,防范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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