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賠償是否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答:是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視同銷售貨物和發生應稅行為的銷售額怎么確定?
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貨物或者視同發生應稅行為的情形,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營改增”所列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貨物或者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確定。
2.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貨物或者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確定。
3.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 成本×(1 +成本利潤率)組成計稅價格=(A+B) ÷(1-C)
進口環節増值稅的征收: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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