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股東之間股權置換是否交稅
答:
案例
A、B兩個獨立公司決定開展戰略合作,通過股權置換形式實現交叉持股,即A公司全部股東將持有的A公司全部股份評估作價后,換取B公司等價值增資擴股股份。股權置換后,B公司為A公司的股東,A公司原股東成為B公司股東。今年3月6日,A、B兩公司完成資產評估,A公司股權評估價值10億元人民幣。雙方股權評估價值均高于賬面凈資產價值。5月15日,A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通過了該項股權置換決議。6月12日,雙方簽訂股權置換協議,并于簽訂當日生效。7月31日,A、B兩公司完成股權變更手續。A公司有一個自然人股東甲,持有10%股份,初始投資金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B公司無自然人股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以下簡稱67號文件)規定,從個人所得稅的角度看,A公司為被投資單位,甲股東為納稅人,B公司為扣繳義務人,A公司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本案涉及非貨幣資產投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事項,甲股東需自行辦理申報繳納事項。因此,B公司實際不代扣代繳甲股東個人所得稅。
分析
本案中,股權置換可以分為兩個步驟,第一步,A公司股東將持有的股份轉讓給B公司;第二步,A公司股東用持有的股權投資到B公司。那么,這兩個步驟中涉及的申報及備案事項有哪些呢?
第一步中涉及的申報及備案事項
被投資單位A公司涉及的申報備案事項。根據67號文件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被投資企業應當在董事會或股東會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與股權變動事項相關的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和會議紀要等資料。本案中,A公司于5月15日召開股東會通過決議,應在5月15日后的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
根據67號文件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被投資企業發生個人股東變動或者個人股東所持股權變動的,應當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含有股東變動信息的《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A表)》及股東變更情況說明。本案中,A公司于7月31日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應在8月15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報表及資料。
扣繳義務人B公司涉及的申報備案事項。根據67號文件第六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于股權轉讓相關協議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本案中,雙方于6月12日簽訂了股權置換協議,B公司應于6月12日后的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有關情況。這里的主管稅務機關為A公司所在的主管稅務機關,而不是B公司自己的主管稅務機關。
根據67號文件第二十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二)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本案中,雙方于6月12日簽訂了股權置換協議,并于當日生效。因此,B公司應在8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67號文件第二十一條列舉資料做納稅申報。這里的主管稅務機關同樣為A公司所在的主管稅務機關,而不是B公司自己的主管稅務機關。
第二步中涉及的申報及備案事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以下簡稱41號文件)規定,個人發生非貨幣資產投資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本案中,甲股東持有A公司10%的股份評估價值為1億元,初始投資為1000萬元,不考慮其他稅費,應納個人所得稅1800萬元,金額較大。由于本次股權置換沒有貨幣支付,甲股東一次性繳納個人所得稅確實有困難,符合41號文件的規定條件,可以享受分期5年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0號)規定,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個人所得稅以發生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并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的個人為納稅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同時規定,納稅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需要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于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之日的次月15日內,自行制定繳稅計劃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備案表》、納稅人身份證明、投資協議、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價格證明材料、能夠證明非貨幣性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的相關資料。
本案中,B公司于7月31日完成股東變更,甲股東取得B公司的股份。因此,甲股東應在8月15日前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分期備案手續。主管稅務機關為A公司所在的主管稅務機關。分期申報繳納稅款時應由甲股東自行辦理相關事項。B公司雖然是67號文件規定的扣繳義務人,但是并不實際代扣代繳甲股東個人所得稅。

交叉持股的含義
交叉持股通常是母子公司之間互相持有絕對控股權或相對控股權,使母子公司可以相互控制運作,其產生的原因是母公司增資擴股時,子公司收購母公司新增股份,還有母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購買母公司的股份,實現交叉持股。
交叉持股容易發生不正當的關聯交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損害公司利益,不利于維護子公司獨立法人人格(使企業產權模糊化,難以形成實際控股股東,公司的管理人員取代公司所有者成為公司的主宰,形成內部人控制),不利于維護小股東利益(關聯公司中,少數股東的利益可能會受到大股東或控股集團意志的損害,在商業機會上、分配利潤上,都可能得到不公平的對待,從而激發股東矛盾,對公司法人治理十分不利。因此,根據法律規定,可考慮通過公司章程予以限制,對外投資時,必須經過有關機構(三會)的表決,對投資的限額也有權限制,因此加強對關聯公司經營決策的監管和控制,表決權的保護,增加審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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