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收入計入會計利潤嗎
答: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是一種內部結轉關系,不存在銷售行為,不符合銷售成立的標志
企業不會由于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現金流量,也不會增加企業的營業利潤。
因此,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轉賬。企業按規定計算繳納的各種稅費,也構成由于使用 該自產產品而發生支出的一部分,應按用途計入相關的科目。
而按照新《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規定,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視同銷售處理,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按公允價值確認商品銷售收入,同時結轉商品銷售成本。 新《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銷售收入確認包括以下5個條件:
⑴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⑵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⑶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⑷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⑸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因此,對于上述8種增值稅視同銷售業務,對照銷售收入確認的5個條件,其中用于非應稅項目(如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和捐贈這兩項業務不能產生可準確計量的經濟利益的流入,在會計上不能確認收入,可按成本轉賬,其他情況應一律確認收入。
對于新稅法下的視同銷售業務(如將自產產品用于捐贈、贊助、廣告、樣品),此類業務不能產生可準確計量的經濟利益的流入,在會計上不能確認收入,可按成本轉賬,其他情況應一律確認收入。

視同銷售業務的會計處理與納稅處理分析
(一)將貨物用于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開發、分公司(非生產機構)等
企業將貨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無形資產開發及分公司(分生產機構)等,按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不再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按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于企業的貨物用于這些方面,還要視貨物是自產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還是外購的而分別作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1. 企業將自產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貨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處理
這種情況下企業應按貨物的公允價值計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按貨物的成本結轉。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費用、開發支出等)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 企業將外購的貨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處理
這種情況企業應將外購貨物已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出,按貨物的成本結轉。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費用、開發支出等)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二)將貨物用于對外捐贈
企業將貨物用于對外捐贈,按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要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按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用于對外捐贈的貨物,無論是自產或委托加工收回的,還是外購的貨物在增值稅上都視同銷售作銷項稅額處理; 在會計處理上按照收入準則,對收入的確認需要同時滿足五個條件來判斷,企業對外捐贈貨物不符合確認收入的條件,因此在會計上不作收入處理。下面以案例來分析。
例:某家具公司將自己生產的一批產品(課桌)500 套贈送給希望工程,市場價每套100 元,產品成本80 元。會計處理為:
借:營業外支出 48 500
貸:庫存商品 4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 500
可以看出對外捐贈的貨物:
1. 會計上按成本轉賬。
2. 增值稅上則視同銷售計算銷項稅額。
3. 企業所得稅在年終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要進行納稅調整,確認視同銷售收入50 000 元,視同銷售成本40 000 元。
另一方面由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會計上計入“營業外支出”賬戶的捐贈支出48 500 元,要看其是否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如果沒有超過,可以在稅前扣除,此時會計和稅收處理一致,不需納稅調整;如果超過則超過部分不能稅前扣除,需納稅調整。
(三)將貨物用于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
企業將貨物用于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按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要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在會計處理上符合收入確認條件將其確認為營業收入;按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于企業的貨物用于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的,還要視貨物是自產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還是外購的而分別作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1. 企業將自產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貨物用于職工福利等的處理
這種情況企業應按貨物的公允價值確認收入,計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2. 企業將外購的貨物用于職工福利等的處理
在會計和所得稅的處理上與上面是一致的,即按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同時所得稅上視同銷售繳納所得稅,但是在增值稅上,由于貨物沒有增值,應將外購貨物已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出。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同時,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四)將貨物用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對外投資
所得稅法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業務進行處理,并按規定計算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所以在所得稅的處理上以貨物對外投資和進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處理是一樣的。
會計上,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屬于非貨幣資產交換。依據會計準則,如果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在會計上確認損益,這與企業所得稅處理一致;如果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在會計上不確認損益,這與稅收處理產生差異,需納稅調整。
在增值稅上,以貨物對外投資與進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都要以其公允價值計算銷項稅額,而不論該貨物是自產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還是外購的。
例:A企業將自產的產品對外投資,市價1 000 000 元,成本價600 000 元。
1. 如果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則會計上處理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1 170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 000 000
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170 000
同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600 000
貸:庫存商品 600 000
這與所得稅處理一致,不需納稅調整。
2. 如果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則會計處理為:
借: 長期股權投資 770 000
貸:庫存商品 6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 000
這種情形與稅收處理產生差異,需納稅調整,在視同銷售收入項目填列視同銷售收入1 000 000元,在視同銷售成本項目填列視同銷售成本600 000 元。
(五)將貨物用于償債、利潤分配等方面
企業將貨物用于償債及利潤分配,按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要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按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于用于償債和作為給股東分配利潤的貨物,無論是自產或委托加工收回的,還是外購的貨物,在增值稅上都視同銷售作銷項稅額處理;在會計處理上也是要確認收入的。
借:應付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因此,這種情況在所得稅上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以上詳細介紹了視同銷售收入計入會計利潤嗎,也介紹了視同銷售業務的會計處理與納稅處理分析。作為一名企業的財務人員,一定要明白視同銷售是一種比較常見的問題,如果你想要進行會計處理,一定要明白視同銷售也是需要計入企業的利潤的。如果你不是很明白,那么咨詢一下會計學堂在線老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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