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對不動產納入抵扣范圍有何規定?

2016-11-03 17:2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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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營改增后,對不動產納入抵扣范圍有何規定?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納稅人購進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屬于進項稅額的范圍。

  問:營改增后,對不動產納入抵扣范圍有何規定?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納稅人購進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屬于進項稅額的范圍。

  將不動產納入抵扣范圍后,無論是原增值稅納稅人,還是營改增試點納稅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動產所含增值稅,具體規定為: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和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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