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補償金稅務處理

2019-04-13 14:11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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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的法律下,企業和職工之間是簽有勞動合同的,合同制定并約束了雙方的責任和義務。那么,如果在合同期內職工無故被辭退,企業所給予的工資補償金的稅務處理是怎樣的呢?請大家和會計學堂一起來了解吧。

工資補償金稅務處理

一、預提的職工離職補償費,匯算清繳時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二、職工離職并實際領取離職補償費,企業可按規定稅前扣除

三、個人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超標部分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稅

四、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繳納的“三險一金”在計征個稅時予以扣除

五、破產企業職工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人免征個人所得稅

六、向提前退休人員支付一次性補貼,不屬于免稅的離退休工資收入

七、內部退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按“工薪所得”項目計征個稅

八、離職競業限制補償金,按“偶然所得”項目計繳個稅

工資補償金稅務處理

 企業在什么情況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現行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照《勞動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會計學堂小編認為想要學會工資補償金稅務處理方法,前提是要完全了解企業在什么情況下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不過,小編都做出整理了哦。感謝大家來會計學堂學習,會計學堂會為大家提供更多的食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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