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開發減免的流轉稅是否繳納所得稅?
答:根據《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同時解釋: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并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根據上述規定,直接減免的增值稅應并入收入總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流轉稅的特點是什么?
答:第一,以商品生產、交換和提供商業性勞務為征稅前提,征稅范圍較為廣泛,既包括第一產業和第二產業的產品銷售收入,也包括第三產業的營業收入;既對國內商品征稅,也對進出口的商品征稅,稅源比較充足。
第二,以商品、勞務的銷售額和營業收入作為計稅依據,一般不受生產、經營成本和費用變化的影響,可以保證國家能夠及時、穩定、可靠地取得財政收入。
第三,一般具有間接稅的性質,特別是在從價征稅的情況下,稅收與價格的密切相關,便于國家通過征稅體現產業政策和消費政策。
第四,同有些稅類相比,流轉稅在計算征收上較為簡便易行,也容易為納稅人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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