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停企業的固定資產不能計提折舊
關停企業的固定資產不能計提折舊。
《企業會計制度》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提折舊:
(一)土地;
(二)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資產;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四)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五)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資產;
(六)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七)破產、關停企業的固定資產;
(八)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
(九)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
(十)財政部規定的其他不得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提取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當月如何提折舊?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及其指南規定,“(固定資產的)應計折舊額,是指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扣除其預計凈殘值后的金額。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還應當扣除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金額。”同時規定,“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計提折舊。 ”
《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規定,(除合并商譽外)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判斷資產是否存在可能發生減值的跡象;資產存在減值跡象的,應當估計其可收回金額。可收回金額的計量結果表明,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將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
資產減值損失確認后,減值資產的折舊或者攤銷費用應當在未來期間作相應調整,以使該資產在剩余使用壽命內,系統地分攤調整后的資產賬面價值(扣除預計凈殘值)。
按上述規定精神,企業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基數是資產賬面價值。對于固定資產而言,特定時點的賬面價值應該是已計提應計提的折舊額后的凈值。
故做減值測試當月應該先按老基數計提折舊,然后計提減值準備,下月再按計提減值準備后確定的新的折舊基數計提折舊。
關停企業的固定資產是否可以計提折舊,答案顯而易見,是不能的。對于一個財會人員來說,《企業會計制度》是必須熟悉了解的一項內容。很多實操當中遇到的問題,在“制度”中都有詳細的解答。不過,也可以來會計學堂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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