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從兩處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如何繳納個稅?
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和沒有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義務人應當自行申報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納稅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5]077號)第二條第(一)款進一步明確,納稅人從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必須自行向稅務機關申報所得并繳納稅款。該文第三條規定:“申報地點一般應為收入來源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從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可選擇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p>
上述所指的管理人員,從其正式單位和控股公司兩處取得工資,其正式單位支付工資時,應按規定扣繳這部分工資的個人所得稅,控股公司支付的未超過800元的工資,不扣繳其個人所得稅。由于該管理人員實際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是以兩處工資之和減去費用扣除標準為應納稅所得額,并按規定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出來的,因此,其實際應納稅額與其正式單位已扣繳的稅額之間的差額,該管理人員應向稅務機關補繳。

最低工資指的是什么?
答:1、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兩種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各種實物的發放。
最低工資的標準為發放現金的最低標準。
2、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1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2.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2.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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