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有稅收之外的優惠政策嗎
問題描述: 我公司即將投資創辦能源合同管理服務企業。據我們了解,國家對該項目有不少的稅收優惠政策,對相關的稅收政策我們也進行了學習,但我們聽說除此之外,國家對合同能源管理服務企業還有其他一系列的優惠政策。請問,這些政策有哪些,具體是什么內容呢?
詳細解答:
一、國家對合同能源管理的優惠政策
(一)對合同能源管理及其主體要求。
《辦法》規定:合同能源管理,是指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以契約形式約定節能目標,節能服務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務,用能單位以節能效益支付節能服務公司投入成本及其合理利潤。享受財政獎勵支持的主要是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申請財政獎勵資金的節能服務公司須符合下述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以節能診斷、設計、改造、運營等節能服務為主營業務,并通過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審核備案;
(2)注冊資金500萬元以上(含),具有較強的融資能力;
(3)經營狀況和信用記錄良好,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4)擁有匹配的專職技術人員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項目順利實施和穩定運行的能力。

(二)合同能源管理獎勵支持對象、范圍和項目條件。
《辦法》規定:財政獎勵資金支持的對象是實施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節能服務公司;支持的范圍是:財政獎勵資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的工業、建筑、交通等領域以及公共機構節能改造項目,其內容主要為鍋爐(窯爐)改造、余熱余壓利用、電機系統節能、能量系統優化、綠色照明改造、建筑節能改造等節能改造項目,且采用的技術、工藝、產品先進適用。而對已享受國家其他相關補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不納入支持范圍。
申請財政獎勵資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須符合下述條件:
(1)節能服務公司投資70%以上,并在合同中約定節能效益分享方式;
(2)單個項目年節能量(指節能能力)在10000噸標準煤以下、100噸標準煤以上(含),其中工業項目年節能量在500噸標準煤以上(含);
(3)用能計量裝置齊備,具備完善的能源統計和管理制度,節能量可計量、可監測、可核查。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財政獎勵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發改辦環資[2010]2528號)(以下簡稱《補充通知》)文件規定: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不予支持:
(1)新建、異地遷建項目。
(2)以擴大產能為主的改造項目,或"上大壓小"、等量淘汰類項目。
(3)改造所依附的主體裝置不符合國家政策,已列入國家明令淘汰或按計劃近期淘汰的目錄。
(4)改造主體屬違規審批或違規建設的項目。
(5)太陽能、風能利用類項目。
(6)以全燒或摻燒秸桿、稻殼和其他廢棄生物質燃料,或以劣質能源替代優質能源類項目。 (7)煤矸石發電、煤層氣發電、垃圾焚燒發電類項目。
(8)熱電聯產類項目。
(9)添加燃煤助燃劑類項目。
(10)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產的水泥生產線余熱發電項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產的鋼鐵企業高爐煤氣、焦爐煤氣、燒結余熱余壓發電項目。
(11)已獲得國家其他相關補助的項目。
(三)支持方式、獎勵標準和支付主體。
《辦法》規定: 支持方式:財政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按年節能量和規定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資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及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相關支出。 獎勵標準及支付主體。獎勵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共同負擔,其中:中央財政獎勵標準為240元/噸標準煤,省級財政獎勵標準不低于60元/噸標準煤。有條件的地方,可視情況適當提高獎勵標準。 財政部安排一定的工作經費,支持地方有關部門及中央有關單位開展與合同能源管理有關的項目評審、審核備案、監督檢查等工作。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有稅收之外的優惠政策嗎?通過上文,大家了解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優惠政策。如果大家對融資租賃或其他的問題還有疑惑,歡迎到會計學堂的官網,聯系我們的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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