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并業務有關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答:
企業合并包括被合并企業(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經過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業)將其全部資產和負債轉嫁給另一家現存或新設企業(以下簡稱合并企業),為其股東換取合并企業的股權或其他財產,實現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依法合并。企業合并業務的所得稅應根據合并的具體方式處理:
(一)企業合并,通常情況下,被合并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計算資產的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被合并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不得結轉到合并企業彌補。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的有關資產,計稅時可以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成本,被合并企業的股東取得合并企業的股權視為清算分合并企業和被合并企業為實現合并而向股東回收本公司股份,回收價格與發行價格之間的差額,應作為股票轉讓所得或損失。
(二)合并企業支付給被合并企業或其股東的收購價款中,除合并企業股權以外的現金、有價證券和其他資產(以下簡稱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或支付的股本的帳面價值)20%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當事各方可選擇下列規定進行所得稅處理:
1、被合并企業不確認全部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繳納所得稅。被合并企業合并以前的全部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擔,以前年度的虧損,如果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可由合并企業繼續按規定用以后年度實現的與被合并企業資產相關的所得彌補。具體按下列公式計算:某一納稅年度可彌補被合并企業虧損的所得額=合并企業某一納稅年度未彌補虧損前的所得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合并后合并企業全部凈資產公允價值)。
2、被合并企業的股東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舊股)交換合并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新股),不視為出售舊股,購買新股處理。被合并企業的股東換得新股的成本,需以其所持舊股的成本為基礎確定。但未交換新股的被合并企業的股東取得的全部非股權支付額,應視為其持有的舊股的轉讓收入,按規定計算確認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依法繳納所得稅。
3、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全部資產的計稅成本,須以被合并企業原帳面凈值為基礎確定。

初始確認時的所得稅會計處理
對于企業合并中取得的資產、負債在初始確認時產生的暫時性差異,按照所得稅會計準則規定,符合確認條件的,應確認其對未來所得稅的影響額,即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
企業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所得稅》(修訂版)的規定,應當采用與所核算的交易或事項本身一致的方法來處理。即:對于確認損益的交易或事項,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計入損益(所得稅費用或所得稅收益);對于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那么,對于企業合并交易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也應當按上述規定的原則處理,具體做法如下。
(1)如果是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費用,應當增加已確認的商譽或減少購買利得的金額,即借記“商譽”或“營業外收入”科目,貸記“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
(2)如果是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收益,應減少已確認的商譽或增加購買利得,即借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貸記“商譽”或“營業外收入”科目。在購買日,企業應當將所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確認為可辨認資產或負債,從而影響商譽或合并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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