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卷式機打發票是否合規
問:我公司接收上海市開具的卷式機打發票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經咨詢,不加蓋發票專用章是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上海市稅控收款機推廣應用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690號)文件,該批復同意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在上海市范圍內試點稅控收款機卷式發票開具時不加蓋發票專用章。
我公司是山東地區的企業,對該類發票我公司是否可以接收,是否可以入賬報銷?上海市的規定是否與發票管理辦法相沖突?
答:《發票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的發票管理工作。
第五條規定,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以及使用范圍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上海市稅控收款機推廣應用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690號)規定第一條關于稅控收款機發票蓋章問題規定:“鑒于目前稅控收款機開具的卷式發票上已打印納稅人名稱(即收款單位名稱)、納稅識別號,同意你局在上海市范圍內試點,試行稅控收款機卷式發票開具時不加蓋發票專用章,以方便納稅人開具操作。其他發票開具仍需按規定加蓋發票專用章。”
根據上述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上海地區范圍內,對于特定的試行稅控收款機卷式發票在開具時可以不加蓋發票專用章。因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部門,上述規定應屬于其在《發票管理辦法》的管理過程中做出的特別規定。貴公司作為受票方收到這樣的發票是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報銷憑證。

這5種費用發票不能報銷,收到的要退回
一、沒有填企業稅號的普通發票,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企業取得普通發票未填寫稅號不得報銷入賬;
二、 發票備注欄填寫項目不全的費用發票,是否存在應該填寫發票備注欄但是未填寫的發票,如:取得的運輸費發票、裝修費發票、施工費發票、房屋租金發票等等;
三、發票章蓋得不規范,是否存在蓋章錯誤(蓋得財務章或者是公章)、蓋章模糊、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等;
四、發票開具辦公用品等籠統名稱,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這樣開具的發票,不能報銷;
五、發票與實際業務不吻合,取得商品跟你開具的發票不一樣,涉嫌虛開發票,這樣的費用發票不能報銷。發票發票抬頭開具個人的,以下個人抬頭發票可以入賬報銷:機票和火車票、出差過程的人身意外保險費、個人抬頭的財政收據的簽證費、符合職工教育費范圍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以及醫藥費票據等。個人通訊費直接并入工資核算,代扣個人所得稅。
取得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卷式機打發票是否合規?以上是我們關于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發票的一些介紹,在日常活動中,使用合規的發票記賬,是財務人員應該謹記的事情。希望這篇文章,可以幫助這些行業的小伙伴們了解新的稅法內容。如果還有想要咨詢的問題,歡迎到會計學堂官網,聯系我們的答疑老師。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