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的繳費期限有什么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什么時候開始交土地使用稅。我國法律有明文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新的《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也納入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但是各地對外商投資企業征收的土地使用費辦法不再執行。自2007年1月1日起,所有外商投資企業只需要繳土地使用稅,不需要上交土地使用費。
相關規定具體如下:《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第一條規定,第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同時修訂后的《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本條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費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國施行新的《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也納入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但是各地對外商投資企業征收的土地使用費辦法不再執行。

外商投資企業需要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嗎?
根據《國務院關于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國發〔2010〕35號)的規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適用國務院1985年發布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和1986年發布的《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1985年及1986年以來,國務院及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發布的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法規、規章、政策同時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外資企業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03號)規定,對外資企業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發生納稅義務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以下簡稱“三稅”)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對外資企業2010年12月1日之前發生納稅義務的“三稅”,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的繳費期限有什么規定的問題,小編就為大家講到這里了,從2007年開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也納入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外商投資企業需要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嗎?如果閱讀了本文,還是不明白,那么咨詢一下會計學堂在線老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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