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企業收取各項費用的稅務與會計處理
國稅發[2004]136號文《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規范了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流轉稅的征收政策。但在實務中,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費用還存在著多種形式,同時,商業企業收取的各種形式的費用在會計上如何處理,現行會計制度也沒有統一的規定。

商業企業收取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關系各項費用的稅務與會計處理
1.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關系,且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會計上應將其確認為“其他業務收入”,流轉稅上,按136號文第一條規定,應征收營業稅。
例1:甲企業為一般納稅人商業企業,乙企業是其常年貨物供應方。2004年甲企業共向乙企業購貨20萬元,并向乙企業收取貨物整理等費用2萬元。根據136號文,甲企業應交營業稅:2萬元×5%=0.1萬元。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 20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20000
同時
借:其他業務支出 1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1000
2.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關系,且商業企業未向貨物供應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此時,因商業企業未發生營業稅應稅勞務,因此,稅務上不能按136號文第一條的規定繳納營業稅,會計上也不能確認為“其他業務收入”,其會計與稅務處理,應當依據財會[2003]29號文《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與相關會計準則問題解答三》的規定,按接受捐贈資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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