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與銷貨單位不一致,能抵扣進項稅嗎?

2019-06-09 10:04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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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與銷貨單位不一致,能抵扣進項稅嗎?關于這個內容是呀找增值稅的相關條例內容,會計學堂小編查找了資料,得出的結論是這個是不能抵扣的,至于原因,那是因為納稅人購進貨物,付款于銷貨單位必須一致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具體的請看下文!

付款與銷貨單位不一致,能抵扣進項稅嗎?

答案:按照現行政策規定是不能抵扣的。專家解答如下

政策依據之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條款失效)第一條(三)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如果認為192號文晦澀難懂的話,還可以參照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公告。

政策依據之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的規定:納稅人通過虛增增值稅進項稅額偷逃稅款,但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于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二、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三、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受票方納稅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也許有的納稅人提出,如果存在三角債問題,三方通過簽訂協議且有真實的貨物交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就可以抵扣。

如,有甲乙丙三家企業,甲銷售貨物給乙,乙銷售貨物給丙。甲企業欠乙企業11700元貨款,乙企業又欠丙企業23400元,三方協議:甲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11700元給丙企業,貨物直接運到丙企業以抵頂欠乙企業的11700欠款,丙企業減少乙企業的欠款。

這個例子在實際經濟活動中是再平常不過了,三方抵債沒問題,但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真得能抵扣嗎?更有稅務人員對此見怪不怪,認為只要納稅人能夠提供充足證據證明事實就行——這合乎“人情”,但無政策依據。無論是192號文還是39號公告實際都在強調開票方賣給受票方貨物,且從受票方收取了款項或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發票開具的內容與實際相符。

反觀上例,丙企業從甲企業取得的發票沒有支付款項,而是通過貸記“應收賬款-乙企業”來減少乙企業的債務,從資金流無法直接看出與甲企業的關系。既然現行政策對此有明確規定,丙企業為何還要通過三方協議冒著風險取得抵扣發票呢?這在現實中往往都有“貓膩”。完全可以由甲企業把發票開具給乙企業,借記“應付賬款-乙企業”抵頂欠賬。涉及大宗貨物不便運到乙企業也無妨,已售貨物物權只要已轉移給乙企業,放置甲企業代管完全沒有問題。乙企業收到發票時在賬務上貸記“應收賬款-甲企業”,再開具專用發票給丙企業,借記“應付賬款-丙企業”抵頂欠賬。哪怕由甲企業代為運至丙企業,只要甲乙雙方在賬務上做了銷購賬務處理,也是符合現行文件規定的,這樣丙企業取得的乙企業開具發票就可以抵扣。

付款與銷貨單位不一致,能抵扣進項稅嗎?

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規定

(一)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規

1、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的一般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自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9o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并在認證當月的納稅申報期申報抵扣,否則不予抵扣。《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017)。

2、商業企業取得捐贈和分配的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規定:對商業企業接受投資,捐贈和分配的貨物,申報抵扣進項稅額時,應提供有關投資,捐贈和分配貨物的合同或證明材料。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

3、商業企業采取以物易物、以貨抵債、以物投資方式交易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規定:對商業企業采取以物易物、以貨抵債、以物投資方式交易的,收貨單位可以憑以物易物、以貨抵債、以物投資書面合同以及與之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運輸費用普通發票,確定進項稅額,報經稅務征收機關批準予以抵

4、納稅人商品交易所通過期貨交易購進貨物抵扣規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商品交易所通過期貨交易購進貨物,其通過商品交易所轉付貨款可視同向銷貨單位支付貨款,對其取得的合法增值稅專用發票允許抵扣。《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期貨交易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45)。

5、納稅人取得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的規定:從2oo5日起,凡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所以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稅務機關用防偽稅控系統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通過防偽稅控認證子系統采集抵扣聯信息,不再填報《代開發票抵扣清單》。對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稅務機關用非防偽稅控系統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在2oo5月份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并填報《代開發票抵扣清單》,逾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加強稅務機關代開增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404)。

6、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與貨物分欄列明的價外費用的抵扣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與貨物分欄列明的價外費用,其稅額按照所隨同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可允許抵扣。《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順國稅發[2002]146)。

7、納稅人購置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的規定抵扣納稅人購置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可憑購貨所取得的專用發票所注明的稅額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進行抵扣。企業購進的通用設備包括電腦與打印機,只能抵扣一套,通用設備必須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才能抵扣。防偽稅控專用設備的發票為“廣東粵稅科技公司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銷售額定額發票”,按發票金額換算不含稅額計算進項稅額抵扣。專用設備與通用設備的發票必須一并在同一申報期內拿到分局審核,否則通用設備的進項不能抵扣。《關于推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通告》(粵國稅發[2003]52)。

付款與銷貨單位不一致,能抵扣進項稅嗎?上文小編整理了增值稅相關內容,其規定是按照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因此必須是一致的才能抵扣,更多相關財務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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