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開的專票已認證要重開怎么處理?
1、已認證的發票,發票聯和抵扣聯不能退回銷貨方.
2、銷貨方已重開發票的,原來已認證的那張發票作進項轉出.
3、新開來的發票認證后,可以抵扣.
已認證的專用發票發現開具有問題,開票方企業不能再將發票作廢重新開具了,只能由您企業在防偽稅控開票系統中開具紅字發票申請單,再拿開具的申請單及申請單的電子數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紅字發票通知單,開票方企業憑通知單開具紅字發票,然后再按正確內容重新開具藍字發票給企業.
相關依據如下:
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
第十四條 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附件3).
《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并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經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第十五條 《申請單》一式兩聯:第一聯由購買方留存;第二聯由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

《申請單》應加蓋一般納稅人財務專用章.
第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一般納稅人填報的《申請單》進行審核后,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附件4).《通知單》應與《申請單》一一對應.
第十七條 《通知單》一式三聯:第一聯由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第二聯由購買方送交銷售方留存;第三聯由購買方留存.
《通知單》應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印章.
《通知單》應按月依次裝訂成冊,并比照專用發票保管規定管理.
第十八條 購買方必須暫依《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留存的《通知單》一并作為記賬憑證.屬于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進項稅額轉出.
第十九條 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
紅字專用發票應與《通知單》一一對應.
上月開的專票已認證要重開怎么處理?看完了小編上述整理的答案,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錯誤重開的會計分錄,您現在清楚了嗎?假如您還有哪個地方不是很清楚,可以問一下我們的會計學堂老師哦,我們將會給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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